(一)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1. 本公司於民國65年12月15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全體同仁之福利作業,其措施包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文康活動、其他福利輔助等。每年福利金的預算及支出與安排皆由福委會之委員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討論及監督執行情形,對於員工工作情緒穩定具有良好的作用。目前職福會每年提供員工生育補助金12個月、員工子女依受教程度每學期定額提供教育補助金、日額住院醫療慰問金等各項補助款。每年亦依職福會收支狀況,舉辦年度公司員工國內旅遊,以增進員工間之情感聯繫。
2. 公司對於員工的教育訓練一向不遺餘力,對於從事某些專業工作之員工列冊委外培訓專業課程,並定期追蹤回訓,提供各部門或特定單位所需之教育訓練並強化各級員工的職能發展。
3. 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專業服務,安定員工在職中或退休後之生活,特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
(1)在退休辦法方面
A. 適用舊制退休金辦法;就選擇舊制退休金之員工及原有舊制年資另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辦法之原有員工的舊制保留年資,依照退休金辦法退休金給付標準計算提撥適額之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專戶。
B.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辦法;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亦配合法令規定,按月為新進員工及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條例之原有員工,提繳每月工資6%至勞保局退休金個人帳戶。
退休申請程序乃依照勞動基準法令規定: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及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得自請退休。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為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上述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2)在撫恤辦法方面
在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非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發給慰問金。另依各情類形發給不同數額之撫卹金。
(3)在資遣辦法方面;
A. 適用原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資遣費的發給為依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B.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適用本條例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第十七條規定。
4. 工作環境與員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1)門禁安全:全天候均設有嚴密門禁監視系統、夜間及假日均有保全公司維護行舍安全。
(2)設備之維護及檢查: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每二年或每四年委託專業公司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依據消防法規定,每年委外進行消防檢查及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定期對空調、消防器具等各項設備進行維護及檢查。
(3)生理/心理衛生:配合政府法令政策之宣導,本公司工作場所全面禁煙,並加貼禁煙標語提醒員工勿於工作場所中吸煙,以維護工作環境之品質。亦同時安排定期及不定期員工健檢,以保持員工身心靈健康。
(4)保險:依法投保勞保(含職災保險)、健保及團體保險。若員工有傷亡情事之發生時,人事單位將協助處理相關保險事宜。
5. 本公司規範員工行為或倫理守則:本公司訂有員工「工作規則」、「道德行為準則」等多項人員管理規章,並於到職後簽署「保密契約」,讓員工明確知悉自身權益及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110年2月29日止,本公司曾發生勞資糾紛或因勞資糾紛而遭受損失: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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