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8/11/11 | 發言時間 | 16:58:24 |
發言人 | 吳宏揚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3937111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擬購買不動產做為製程原物料廠外堆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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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51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8/11/1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8/11/11
2.公司名稱: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購買高雄市小港區土地及建物做為製程原物料廠外堆
置場所,本案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考量本公司需求,若洽談不成,授權董事長於授權金額範圍內另覓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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