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0/01/11 | 發言時間 | 17:24:08 |
發言人 | 吳宏揚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3937111 |
主旨 |
更正110/1/8公告之王道銀行及元大銀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
訴訟之事實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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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1/11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4、31、33號
4.事實發生日:110/01/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員工劉永達、黃俊義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
重訴字第3、15、16號被告楊文虎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有罪,王道銀行及元大銀行對
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等規定,請求本公司對其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依法令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實際判決結果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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