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9/03/20 | 發言時間 | 18:56:35 |
發言人 | 吳宏揚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3937111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16次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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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35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3/20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80,472,48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3~109/05/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49~10.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次申報前三年公司無實施庫藏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第26屆第3次董事臨時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
地 點: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10樓
出 席:王貴賢 莊銘山 李德維 徐立曄 黃明雄 王貴鋒
陳國慶 吳宏揚
列 席:林國華經理(公司治理暨會計主管)
主 席:王貴賢 紀 錄:林雅琪
壹、主席宣佈開會
貳、報告事項
第一案 總經理室提
案 由:宣讀前次董事會議事錄(詳如附件一)及決議均已執行,謹報請 公鑒。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准予核備。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 財務處提
案 由: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謹提請 討論。
說 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相關條
件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80,472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9年3月23日至109年5月22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不超過20,000仟股。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3.49元至10.5元,本次最高買回總金額新台幣
210,000仟元,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得繼續買回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本公司預計買回股份20,000仟股,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621,367,217股之1.23
%,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10,000仟元,佔本公司108.12.31財務報告淨值之
0.95%,佔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0.04%,應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本公
司108.12.31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7元)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財務處提
案 由:依主管機關規定擬修訂本公司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內容,謹
提請 討論。
說 明: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詳如附件二。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3月20日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 轉讓期間 )
第三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本辦法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本公司員工(但不包括定期工、契約工、建教
生、外籍勞工及退休人員在內),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或對公司有特殊
貢獻經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稱、服務年資及特殊貢獻等三種類別核計,茲分述
如下:
一、 本公司員工依職稱可認購之個基數如下。
職 稱 基 數
總經理 30
副總經理 20
協理及總工程師(總廠長、顧問) 15
經理、廠長及副總工程師(特助) 12
副理、副廠長及高專(處長) 10
課長及專員 8
副課長、管理師及工程師 6
副管師、副工師及領班 4
助管師、助工師及副領班 2
辦事員及工程員 1
助辦員及助工員(警衛、司機) 1
二、 除前項依職稱認購外,由基準日往前推算,服務年資滿一年,另可認購一個基數。
三、 前兩款併計之基數,即為該次庫藏股員工得認購之基本股數。
四、 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股數外,授權董事長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
行分配認購。
五、 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
項,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
六、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
長另洽其它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繳
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二位,第三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 本公司經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二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百分之○.○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買回價格區間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二條規定,訂定其買回股份區間價格為3.49元~10.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上述買回區間價格上下限範圍計算所引用之財務資
料,經核算尚無不符;另買回區間價格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兩
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10.5元,與董事會決議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
十,即3.49元之間,亦落於規定範圍內。
二、中國人造纖維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因所需資金導致現金流出外,餘
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均未產生
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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